▲桃園市冷姓男子今年9月晚間酒醉在桃園區街頭鬧事,對路人沿街叫罵,警方到場欲強制保護管束不服取締,還辱罵五字經,徒手拉扯員警被壓制。(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冷姓男子今年9月晚間酒醉後在桃園區街頭鬧事,桃園警方據報趕往處理,冷男不服警方欲強制保護管束,當場對女警辱罵五字經等語,還出手拉扯其頭髮與手臂導致擦挫傷。冷男在偵訊後否認有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等犯行,辯稱是員警先攻擊才出手反擊。桃園地院法官不採信其說詞,審結依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3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冷姓男子今年9月30日晚間8時36分許,酒後在桃園區某處街道上鬧事,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黃姓女警等警員到場處理,疑因不滿警員欲將其保護管束帶回派出所,竟以五字經對女警辱罵,還徒手拉扯女警頭髮、手臂等處,致使女警右前臂擦挫傷等傷害,後被優勢警力壓制帶回派出所偵訊。
冷男在檢警偵訊時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是警察先攻擊他才回擊,坦承有向警察罵髒話等語;桃檢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庭訊時,冷男依舊否認犯行,但坦承有辱罵員警,辯稱是警察先攻擊他才出手還擊;法官認為,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警方到場時冷男在道路上失控咆哮,員警為將其引導至路邊雖與被告有肢體接觸,但均符合一般正常人際互動情形,難謂有何「攻擊」情事可言。
法官查出,冷男因酒醉無法控制自身行為,不願配合警方之勸導,持續在道路上向對街民眾叫罵,顯已對其自身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員警依規定對其實施即時強制保護管束,過程中雖有使用強制力,仍合於法令規定,難謂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可言,冷男辯稱回擊等語,並不可採信。審酌冷男酒後在公共場所咆哮生事在先,又不服警員勸導,徒手攻擊員警其口出穢言,漠視公權力存在,影響公權力之執行情節非輕,審結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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