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不滿16歲小女友欲分手 加油站廁所內襲胸硬上下場曝光

▲桃園市朱姓男子不滿16歲女友有意求去,去年6月間竟強拉進加油站廁所,扯去衣物襲胸摸下體,欲硬上時未果,改以指侵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朱姓男子不滿16歲女友有意求去,去年6月間竟強拉進加油站廁所,扯去衣物襲胸摸下體,欲硬上時未果,改以指侵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朱姓男子欲挽留打算分手的16歲女友,去年6月間先恐嚇「要讓其退學」,隨後將少女強拉至加油站廁所內,扯去其衣物襲胸、摸下體,但太過緊張欲硬上未果,改以指侵得逞,少女事後報警提告;朱男在法院庭訊期間辯稱,只是想挽留少女,但有誠意和解,法官認為,朱男純粹只是想逞慾,因少女堅持不願和解,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18歲的朱姓男子與16歲的少女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少女有意求去,朱男挽留不成,竟於去年6月23日晚間10時30分,在中壢區某加油站前將少女強拉至廁所,若不同意要讓其退學,並逼迫少女與其發生性行為,少女婉拒後,朱竟違反其意願,掀起少女上衣,撫摸並親吻其胸部,再以手伸進褲子與內褲裡撫摸下體,脫下少女與自己褲子欲硬上未果,改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強迫少女以手撫弄生殖器直至射精,對少女強制性交得逞。

事後少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檢方調查時,朱男坦承犯行,少女則提供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佐證,檢察官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朱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朱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少女則指證朱男對其性侵過程相符,並提出到醫院驗傷整段證明佐證;朱的辯護人指稱,案發時朱年僅18歲,基於與前女友之間感情,才一時衝動犯案,案發後也有意和解,但對方不願意出席破局,請法官審酌朱尙非惡劣,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等語。

法官認為,少女案發時才剛滿16歲,朱男所為強制性交犯行,嚴重妨害未成年人少女身心健全發展與性自主權,本案犯罪情節,朱所為單純在逞其色慾,惡性非輕,衡量被告犯行造成告訴人心理創傷,迄至院方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告訴人到庭時曾表示,不願與被告見面等語。

法官審酌朱為滿足個人性慾,無視少女意願,仍以強暴、不顧少女反抗方式為強制性交,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與人格尊嚴;惟念朱犯後在院方審理時坦認犯行,有意願賠償少女,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且前無犯罪紀錄,辯護人雖為其為求得緩刑宣告,惟本案經宣告之刑並非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已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宣告緩刑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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