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孕婦生出罕病兒提告,高雄高分院二審判醫院免賠。(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位孕婦在懷孕期間,到某醫院和醫事檢驗所做罕見疾病「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基因篩檢,結果正常,但後來卻生下SMA罕病兒,夫婦認為醫院和醫檢所控運送檢體有疏失,提告求償,一審法院認醫院和檢驗所處置不當,民事判賠361萬餘元,但二審逆轉判無責免賠,可上訴。
嚴重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是相當罕見的疾病,患者在出生後1個月會出現四肢及軀幹無力、肌張力減退,頸部控制、吞嚥及呼吸皆困難,易罹患呼吸道感染,大部分病患在2歲以前就會因呼吸衰竭死亡。
高雄這對新婚夫妻2016年10月間到高雄某間醫院自費進行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篩檢,院方在採集孕婦血液樣本後送交檢測,報告顯示孕婦並非SMA帶因者,但女嬰2017年出生後沒多久卻發病。
夫婦認為檢驗醫院和檢驗所侵害優生保健法中實施人工流產權益,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但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夫妻向院方和檢驗所連帶求償800多萬元,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共判賠361萬餘元,醫院不服上訴。
二審時,檢驗醫院和檢驗所都否認檢驗和運送過程中存有疏失或錯誤,且當時抽血的護理師也聲稱,抽完血都有馬上置入核對過身分的採血管,沒有混淆可能。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孕婦主張在雄檢偵查時,將檢體送台大醫院檢驗,結果為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帶因者,但認為台大醫院採血檢驗方式和懷孕期間檢驗方式不同,不同的檢驗方式,可能因精密程度技術差異有不同結論,不能據此推論醫院或檢驗所有混淆檢體過失。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醫院和檢驗所既無混淆檢體行為,也無證據證明檢驗方式、運送方法不當等過失,因此判醫院檢驗所無責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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