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法 非營利性兼職許可制改同意制

▲▼ 考試院,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圖/ETtoday資料照)

▲中華民國考試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18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不須經機關許可;非以營利為目的兼職,由許可制改為同意制,並可就智慧財產權、肖像權授權獲取合理對價。

為契合時代需要及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而適當調整公務員之職務上義務,以貫徹憲法保障文官權利之意旨,考試院會18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重行檢討公務員經商投資、兼職限制、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等規範以及該法適用對象,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基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沒有明確定義經營商業範圍,都是透過函釋規定,易造成公務員因不諳規定而觸法,所以針對該法禁止經營商業範圍明確界定。

考試院說明,考量現行《公司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對於防範商業舞弊已有相關規定,就公務員投資規定改以其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投資限制,但仍不得因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而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

考試院也說,就公務員因繼承、贈與、調職等理由,無法立即轉讓違法之投資股份或出資額等,增訂3個月辦理解除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之緩衝期間等。

至於外界所關心兼職規定部分,考試院表示,針對實務運作需要,合理調整公務員兼職程序規範密度,就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部分,除由現行「許可制」修正為「同意制」,事先許可或事後徵得機關同意皆可。

考試院指出,如果是未支領報酬,且不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工作者,則不需要經權責機關同意,同時增訂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考試院說明,考量中央研究院為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其性質及地位,與其他各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並不相同,該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未具行使公權力之性質,且也未涉及行政資源的分配,職務上近似於未兼行政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此增訂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由中研院依其內部規約予以管理。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人員,以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性質特殊,修正其經商禁止及兼職規定,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以辦法定之。

考試院也說,這次修法將一併將公務員服從義務加以明確具體化,以及適度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包含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無須經機關許可。

另外,公務員雖未經機關同意,而使用職稱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若對政府機關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也不違反發表言論的規定。

考試院表示,將持續檢討現行人事制度,以完善文官管理法則,使公務人員人事規範得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變遷,進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善盡國家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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