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跟騷行為限「與性或性別有關」 在野黨遺憾:保障為德不卒

記者楊蕓、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騷行為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對於跟騷行為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憂心,「性與性別」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恐導致被害人舉證困難,警方也難以執法,遺憾這是一部限縮保守的立法。

▲▼立法院院會議場。(圖/記者呂晏慈攝)

▲立法院院會議場。(圖/記者呂晏慈攝)

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跟蹤騷擾的樣態有8類,包括: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以及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針對三讀條文仍將跟蹤騷擾行為限縮在「與性或性別相關」,在野黨紛紛表達遺憾。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表示,警政機關在能量的考慮下將犯行限縮,令人遺憾與不解,若要周全社會安全網,對於新型態犯罪如透過網路媒介、反復傳送擾人訊息等有無跟上修法,她也強調,此部法是要預防犯罪,而不是限縮在某種犯行下才能處理,更不應因為現行人力考量而在修法上卻步。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認為,「這是一部限縮保守的立法」,限制在與性或性別有關,將導致被害人舉證困難,警方也難以執法,此外,「性與性別」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實務上也很少看到限定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構成案件,因內心動機難以判斷,恐讓執法機關困擾,也憂心被害人在向警方報案求助階段,可能因要件不符而錯過執法黃金時間。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則說,跟騷行為未必跟性有關,執政黨版本限制在與性或性別相關的條件,對於可能犯罪的樣態如欠錢等會被排除適用,對國人保障有點為德不卒。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2年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且若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的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該法明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年,且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另外,跟蹤騷擾為告訴乃論,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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