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期貨遇「負油價大屠殺」慘賠100萬 女客戶告券商結果曝光

▲石油,原油,油價,WTI。(圖/路透)

▲疫情爆發初期全球封城出現史上首次「負油價」,造成期貨買家損失慘重。(圖/路透)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去年4月疫情爆發初期,受到全球封城影響,導致原油價格史上首次出現負值,連帶影響期貨市場的「負油價大屠殺」,其中一名投資人張姓女子,因此慘賠一百多萬,一怒之下提告券商「群益期貨」索賠,但是台北地院認定群益並未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定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於民國2018年與被告「群益公司」臺中分公司簽訂期貨開戶契約, 於2020年4月21日凌晨使用被告之電子交易系統平台「掌中財神」網路下單2020年5月之 「小型輕原油期貨202005」,線後在2.25美元、2.125元時各買進1口,按當時1美元對新台幣匯率30.035,上述二交易成本金額共約當新台幣65,701.5625元。

▲▼群益金鼎證券,群益大樓。(圖/資料照)

▲「負油價」造成客戶慘賠,群益公司因此被告。(圖/資料照)

沒想到在當天凌晨2點後,價格突急速崩跌至0以下即負數,而原告欲依照先前交易習慣設定停損時,嘗試下單0以下即負值,系爭交易系統竟只能下單到0,0以下則是無法設定委託,無法設定負數單。

張女總計虧損39,362.5美元,依照當時的匯率計算,折合新台幣一百多萬元,事後對群益期貨公司提告求償投資損失,主掌應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她3.9萬多美元的損失,以及20萬元懲罰性賠償。

台北地院認定,原告之損失與被告代為沖銷之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執行代為沖銷亦未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原告依民法第577條、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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