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狼師「手機塞廁所縫」 偷拍女學生、老師 法院裁定羈押

▲▼新北地檢署。(圖/記者陳雕文攝)

▲狼師將手機深入縫隙,偷拍女學生、女老師上廁所。(圖/記者陳雕文攝)

記者陳雕文/新北報導

新北市某國小曾姓教師,涉嫌於民國110年11月間,數度在國小的廁所內,持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利用女教職員或女學童如廁之際,自相鄰廁所之下方空隙處,竊錄女教職員與學童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畫面,涉嫌妨害祕密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新北地方法院於20日深夜11時許裁定曾姓教師羈押禁見。

曾嫌以手機竊錄女教職員或女學童身體隱私部位,並將所得的影像、畫面存入家中電腦,供己觀賞。新北地檢署婦幼組鄭淑壬主任檢察官、陳冠穎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於19日搜索曾姓教師住所及國小工作地點,查扣相關手機、電腦、電磁紀錄等物證,並通知被告及證人到案說明。目前承辦檢察官正積極清查、比對相關物證,釐清被害人數。

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認被告涉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

初稿:11/20 22:22

更新:11/21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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