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後排左2)涉嫌以人頭助理詐取公費助理補助,遭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圖/資料照片)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嫌以林姓、羅姓、劉姓3位民眾充當人頭,自民國99年首屆當選就開始向縣議會詐領助理費,時間超過10年、共詐得512餘萬元,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去年啟動偵辦,吳瑞芳一度遭收押禁見,經年餘調查,檢方今天宣布以貪汙等罪嫌,將吳瑞芳和3名人頭助理提起公訴。
無黨籍的吳瑞芳自民國98年底,首度參選南投縣第四選區(竹山鎮、鹿谷鄉)縣議員即當選,至今連任3屆;起訴書指出,南投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縣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至4人、每月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且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圖/翻攝「南投縣議會」官方網站)
但吳瑞芳自99年3月1日起就任起104年6月止,竟向並未聘用的林姓、羅姓2位民眾收取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及郵局帳戶存摺和印章,再利用職務上機會,向縣議會申報林、羅2人擔任議員公費助理,按月詐領每月薪資2萬至3萬元助理費;無實質審查權限之縣議會公務員因此陷於錯誤,依吳瑞芳所申報不實內容事項予以登錄、按月撥款。
起訴書指出,上述款項都被吳瑞芳中飽私囊,另在102年1月起至109年7月止,雖確實聘用劉姓民眾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並向縣議會做員額和薪資撥發登記,卻未給付劉姓民眾全額公費助理薪資,其餘同樣流進吳瑞芳口袋中,總計10年間透過3名人頭,向南投縣議會詐取達512萬735元。
南投檢方表示,吳瑞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林、羅、劉等3人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4條之「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幫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因此分別向4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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