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開車遭高速追撞,求償卻因自身有過失只能賠一半。(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王姓男子前年開車在限速60公里路段,以時速125公里高速追撞王姓女子駕駛的轎車,王女和車內1位女乘客受傷,怒告王男求償共106萬餘元,但台北地院審理發現,王女看見前方塞車、沒保持安全距離就貿然變換車道,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再扣除她為新車加油等無關花費,判王男僅須賠償15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前年(2019年)9月11日凌晨2時許,王男(21歲)開車行經北市環河快速道路南下方向,沒注意前方遠處外側有事故、正在塞車,仍在限速60公里路段以時速125公里飆駛內側車道,不料王女開車在前突然向左切入,王男一頭撞上,猛烈撞擊造成2車嚴重損毀,王女和車內1位女乘客也分受肩頸、胸腹擦挫傷,送醫急救幸無大礙。
王女事後主張修車花費73萬餘元,隔年買新車代步,加油與保養等花費共2萬餘元,告王男全額求償,王女和女乘客另自稱受傷後承受身心痛苦,要求王男一併賠償2人精神慰撫各15萬元。
王男自認有錯,但反駁王女和女乘客的醫藥費各僅480元,卻求償精神慰撫共30萬元,太貴了,何況王女沒注意安全距離就貿然變換車道、沒禮讓直行車先行,至少應負一半過失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王女修車有58萬餘元是零件費用,應折舊計算為5萬餘元,修車只能求償21萬餘元,至於王女主張因另買新車而加油、保養共2萬餘元,法官指王女本來每天就須開車代步,加油、保養更是必要開銷,並非因本案車禍而新增,王女此部分不得求償。
法官也把王女2人求償的精神慰撫降為各5萬元,更重要的是,法官依照王男座車行車記錄器事發時所錄畫面,認定王女向左切換車道時,的確沒保持安全距離並禮讓後方直行車,雖然畫面顯示事故前,王男車速高達每小時125公里,碰撞時降為時速109公里,已達危險駕駛程度,王女仍應負50%過失責任。
法官據此判決王男僅須賠償王女和女乘客各13萬餘元與2萬餘元,可上訴。王男本件刑案部分,因留在現場向警員自首肇事,被依過失傷害罪輕判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上訴後,經法官裁定停止審判,待民事求償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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