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5歲,你犯法」 色男不理繼續嘿咻還塞避孕藥下場曝

▲設籍新北市男網友去年3月初在交友網體認識未滿15歲女網友,相約見面後翌日即衝上其住家硬上發生性關係,事後辯稱是兩情相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設籍新北市男網友去年3月初在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5歲女網友,相約見面後翌日即衝上其住家硬上發生性關係,事後辯稱是兩情相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設籍新北市籍男子「阿強」(化名)去年3月初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5歲少女,2人相識後相約在少女住處附近見面,未料翌日竟直闖少女住處房間,不顧少女弟弟敲門詢問,仍執意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事後還塞了1顆避孕藥給少女服下避免懷孕。少女事後向老師透露與男子發生性行為,家長獲悉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男子堅辭否認違反少女意願,辯稱是兩情相悅,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已成年的男子「阿強」,去年3月初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還未滿15歲的女網友,2人經過多次聊天相約於3月7日在少女住處附近見面,當天見面時,因有其他住戶出入,「阿強」匆匆與少女聊了幾句後離開。未料,隔日下午5時許,「阿強」竟騎車直衝少女住處,見家中無人直奔少女3樓房間,徒手撫摸其胸部,隨即脫去衣褲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不顧少女弟弟敲門詢問,仍對少女完成性行為,並在其體內射精,事後,「阿強」硬塞了一顆避孕藥給少女服下,避免其懷孕。

少女事後向女老師透露,曾與「阿強」發生親密關係,擔心自己懷孕等語,女老師獲悉後趕緊向學校報告,家長獲悉後報警怒告「阿強」。

「阿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與少女有發生性行為,但否認違反少女意願下強制性交,檢警質疑,「阿強」不知道少女還未滿16歲,「阿強」則辯稱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設定的年紀是18歲,但見面後看起來不像已18歲了,曾問她幾歲?但少女沒有回答,「我覺得大概是16、17歲」;少女也提出醫院診斷證明佐證,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阿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阿強」坦承犯行,但否認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性行為,少女則指稱,與「阿強」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有說「我15歲,你犯法」,但他沒有停下動作等語,還聲稱事發當天並沒有與「阿強」相約,他是自己到家裡來,直接拉她到3樓房間發生性行為。

法官調查時發現,根據警方調閱事發附近監視畫面,少女對於「阿強」未見有嫌惡、畏懼之情狀,如少女真遭被告強制性交,應係悲憤害怕、餘悸猶存,對於其避之唯恐不及,但不僅絲毫未見其有難過、害怕之情,反而與之有說有笑,與一般人甫遭性侵害情緒反應及作為截然不同,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此外,法官根據醫院檢查結果,少女處女膜為陳舊裂傷,其他部位均無明顯外傷等情,顯然「阿強」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過程應屬平和,且少女偵訊時證稱,「阿強」沒有打她也沒有威脅她,是用身體壓住讓她無法反抗,亦難推斷被告有以何種強暴、脅迫或違反其意願等方法為強制性交行為。

法官審酌「阿強」與少女僅係網友關係,未能控制自身情慾,明知告訴人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意願未臻成熟,智慮尚屬淺薄,仍與之性交,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犯後僅坦承客觀事實經過情形,對性行為情節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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