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終身學習群總監的王怡芳,負責終身學習課程企劃等工作,卻在2019年收到免職解僱函。(圖/記者林裕豐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王怡芳從1997年任職文化大學,工作為擔任推廣教育部終身學習群總監,負責終身學習課程企劃、業務等工作,月薪達22萬8850元,2015年受華岡興業基金會董事長張鏡湖推薦擔任該基金會董事。豈料,華岡興業遭控掏空校產事件,經偵查後華岡興業獲不起訴。但王卻在2019年收到文大發函給她的解雇函,對此她憤而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士林地院日前判決出爐。
王提告主張,在2017年底,因文大與華岡興業基金會間衍生相關爭議,2018年7月5日時任文大推廣教育部代理推廣教育長許惠峰,竟口頭威脅她辭去華岡興業基金會董事職務,甚至暗示不從就無法在原單位工作,後來許惠峰委請推廣教育部執行長楊馥如與王商談,並告訴王,有意調降薪資並轉調到外分部擔任主管,但王認為有違反調動五原則,故不同意,豈料卻在2019年3月28日收到文大發函通知免職解僱。
免職函記載原因,『台端前於108年2月25日出席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第13屆董事會第12次會議,會中討論:「同意支付中國文化大學106學年度及105學年度,因「人才培育推廣計畫」,應向本會請求支付之款項‧‧‧」,台端表示反對,致華岡興業基金會應向中國文化大學支付款項案,不予通過,台端行為顯然損害中國文化大學之利益。』終止兩造之僱傭契約。
王向法院表示,本來就有4票反對票,她的投票不影響爭議案(人才培育與推廣計劃),對此她過去也未曾簽署工作守則,並認為文大就是對她非法解僱,應讓她回復原職及待遇。
文大提出抗辯,王已具有高度自主決策權限,與文大的實質上關係,實已高於一般公司經理人,而接近業務總經理階級,又以王薪資22萬餘元,即使在企業界也非一般受僱員工得以領取的薪資,若參照政府機關部會首長薪資,也僅有19萬6,320元,更可見領取此高薪者必有一定的決策權,若再以學校體制,校長的薪資已屬最高階,王受領薪資遠高於校長,雙方間是屬委任關係,故無理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文大推廣部擔任總監的王怡芳,不滿因投下反對票而遭解雇怒告文化大學。(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對此文大更表示,王身為推廣教育部的業務總監,對於華岡興業基金會在2013年與文大簽訂長達10年的「人才培育與推廣計畫合約書」,文大負責招生等90%工作,卻必須給付華岡興業95%的學費共6.36億元,導致文大校產每年皆以不合理方式移轉至華岡興業基金會,王身兼華岡興業董事,對於不合理營運及拆分必然知情,對此在2019年2月25日對於文大追回款項的議案投下反對票,顯然違反身為文大受委任仁的忠實義務,對此請求判王敗訴。
勞動法庭法官認,王擔任董事一職與推廣教育部終身學習群總監職務互不隸屬相關,王在華岡興業基金會董事會上所為議決,是屬董事委任關係所為,本應注意華岡興業基金會之利益考量,要與推廣教育部終身學習群總監職務無關,對此認定文大非法解僱,故判文大應給付從2019年3月解僱日起欠付的每月22萬8850元薪水,持續給付到王復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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