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姓女子派出所前拍攝裸照上傳推特,引發軒然大波。(圖/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一名上圍豐滿的崔姓女子(28歲)今年6月在高雄市三民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門口拍攝裸照,還將照片放到推特上供人瀏覽,引發軒然大波,事後警方將崔女和拍照的林男(34歲)依妨害風化、侮辱公署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兩人引發熱議,但崔女在公開場合拍裸照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檢方則表示會另案簽辦。
全案發生在今年6月28日,崔女在高市三民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前拍攝一張僅穿著大衣的裸照,旁邊還停了一部警車,崔女事後把裸照放到推特上,引起熱議,照片也被流出。照片中,三點以黑色星星遮起來,女子戴著粉紅色口罩,身上披著駝色外套,裡頭全都沒穿,拍照時打開外套,整個春光外洩,網友們相當震驚表示:「整個誇張到爆炸」。
警方偵查後,將全案依妨害風化及侮辱公署等罪嫌函送偵辦,雄檢偵查後認為,兩人是在派出所側面拍照,如果有意要侮辱公署,應該在大門口拍照,且不能單純因為有女生在派出所前拍裸照認為公署被侮辱了,對追求性別平等社會不是一件好事。
檢方認為兩人拍裸照是用來刺激設群媒體的點閱率,不算侮辱公署,而崔女的裸照重要三點部位有用黑色星星遮起來,與一般社群上設群上的清涼相片或女明星的寫真書無異,無法認為是猥褻品,因此不起訴兩人。
檢方的不起訴書不但用詞相當白話,理由也引起法界的議論,雄檢今天表示,一個案件的決定,通常會成為一個法的標準,要讓民眾有所遵循,並經起得外界檢驗,不該流於檢察官個人的恣意,應作出符合一般人經驗邏輯的判斷。
雄檢認為,承辦檢察官針對張貼裸照部分,認定照片內容非屬猥褻物品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此部分可受討論,但在認事用法上,確實對於戶外裸拍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漏未偵查,會另行簽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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