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圖/翻攝GoogleMap)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廖姓科長因多起標案,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喝花酒甚至框小姐出場,遭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然而,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舉證與職務有對價關係」,判廖男無罪定讞。廖男遭羈押120日,向法院提起聲請刑事補償,法官審酌後判賠42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調2011年查出,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多件標案,有公務員涉嫌接受廠商招待,「戰酒店」喝花酒,藉此加速審查、驗收及請款,或減少承辦人刁難。工務處下水道科廖姓科長遭收押禁見,下水道科葉姓等2名技士各20萬元交保,郭、李及張3名包商,10萬至30萬元交保,檢方偵結後也依貪污罪嫌起訴。
然而,一、二審都認為,廖姓科長雖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及喝花酒、框小姐,但現行法律中「明確要求職務行為連結對價」,在立法者未進一步修正構成要件下,檢察官提出事證無法作有罪推定,最後判廖等8人通通無罪,經上訴最高法院後駁回定讞。
廖姓科長向台中地院聲請刑事補償,從2018年1月10日遭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到同年5月9日以40萬元交保,共遭羈押120日,請求每日5000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
法官認為,廖男在無罪判決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未超過2年法定期間。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受到羈押補償每日可支付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補償金額則應審酌情況,尤應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程度,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
法官表示,廖男以每日5000元最高額標準請求補償,考量他遭羈押時擔任科長、已婚、有2名就讀國小的小孩,當時遭停職,雖復職但停職期間只能領半薪。羈押期間備受打擊,身心遭受痛苦、名譽減損及人身自由拘束均屬匪淺。最後裁定以每日3500元折算一日為適當,補償金額共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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