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從大S與汪小菲離婚看兩岸離婚差異

▲▼汪小菲大S。(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藝人大S與汪小菲正式宣布離婚,因兩岸國情與法律不同,配偶如果真的鬧翻,將有較糾雜難解的法律爭訟必須處理。(圖/記者黃克翔攝)

2021年11月22日,藝人大S與汪小菲正式宣布離婚,對外表示已經和平分手,未來將繼續以父母、朋友的身分相處,並共同扶養孩子,給予孩子全部的愛與陪伴。

然而,大部分的離婚通常是爭執不斷,且有沒有構成法律上裁判離婚的條件,在在都是爭議。另外,到底由誰來照顧未成年子女?如何進行會面交往?夫妻財產該怎麼分配(有關錢的問題,這還不包含離婚損害、離因損害等爭議)?尤其在兩岸婚姻下,因國情與法律不同,配偶如果真的鬧翻,將會發生更為糾雜難解的法律爭訟。以下,簡單介紹兩岸離婚法律規定的差異。

中國協議離婚有冷靜期或可在台協議或調解

(一) 中國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及風險

依據《中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導致輕率離婚,不利於家庭穩定。

所以一旦雙方申請離婚,就一定要在三十日內,兩人親自前往中國大陸民政局完成登記,才會發給離婚證。因此,在2021年1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中國民法典》之前,就有非常多的中國夫妻趕著申請協議離婚;因為在這長達一個月的冷靜期當中,就足以讓雙方就小孩扶養或夫妻財產分割的共識瓦解。

(二) 配偶雙方都在台灣時,可選擇協議離婚

相對中國,台灣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是中國人民,另一方是台灣人民,且雙方願意和平分手,就可以在台灣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於當天請求發給新的戶籍謄本及離婚證書。

之後,大陸地區配偶就可再持離婚證書辦理公證,由海基會轉海協會送到中國,就能在中國順利完成離婚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在台灣辦理協議離婚,除了需要證人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真意外,配偶雙方更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假設一方人在中國,就不能依法親自到場簽署離婚協議,並共同辦理離婚登記了。

(三) COVID-19疫情期間,也可選擇在台調解離婚

疫情期間,由於往返兩岸染疫風險太高,且居家隔離時間太長,無端增加染疫風險與時間成本,所以在台灣的一方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調解離婚,並在調解委員及法官確認下,以視訊方式完成調解離婚。

如果沒有委任律師,在視訊確認離婚真意後,台灣的法院會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請中國配偶列印後簽署回傳。如此,雙方就已合法完成台灣的離婚手續;但比較麻煩的是,中國配偶在台若沒有代理人,則沒有人可代為到戶政事務所換新的戶籍謄本或離婚證書,辦理後續的公證與兩岸驗證。

比較理想的方式是:中國配偶先委任台灣的律師處理,再將委任狀經中國公證人公證,之後台灣律師再到海基會取得經公證與驗證後的委任狀,就能合法代理中國配偶,在台灣家事法庭簽署離婚調解筆錄。

一旦簽署完畢前述調解,雙方就已經在台合法離婚。此時,中國配偶只要請台灣律師把調解筆錄拿到台灣的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並在取件離婚證書後辦理公證,再把公證書經海基會轉海協會到中國後,中國配偶就能在中國順利完成離婚手續。

中國裁判離婚潛規則:第一次起訴恐判不離

訴訟實務上,中國家事法庭通常就「首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仍以勸和為原則,所以經驗上都會駁回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所以,實務上通常會在首次被駁回起訴,刻意等超過六個月之後,再用同一原因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通常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應當會准許離婚,但近日實務見解認為:為了避免大家以為把離婚案件送進法院比較快成立,進而增加家事法庭工作量,所以法院可以比照協議離婚、視情況設置「冷靜期」,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此,又拖延了成功離婚的時間。

在台灣起訴離婚,則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會先行調解,等調解不成立,法院才會進行審理,不會有像中國「首次進行、不判離婚」的潛規則。具體來說,台灣法院會依據被告一方有無「裁判離婚的事由」為審理方向。目前實務上,成功判離的件數高於被駁回的結果,這是因為人民多半都已準備好起訴離婚的相關證據;但增加人民負擔這部分,也是令人詬病之處。

換句話說,為了要取得裁判離婚的事證,一方就要開始設局他方,很多家庭暴力也因此而生。又或當委請徵信社進行跟拍,萬一沒拍到外遇或者他方真的沒有婚外情,則會衍生一筆龐大的徵信費用,導致配偶間互不信任,進而引發許多不必要的爭執。況且,跟蹤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所以後續引發破綻離婚的認定爭議也不少。

相愛容易相處難。即使婚姻雙方都是台灣人,都可能因為生長環境不同,而有風俗、文化、生活習慣的差異,更何況是跨界或跨國婚姻了。要維繫兩岸情緣,不要走上前述法律途徑,也僅能靠相互理解與包容的寬大心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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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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