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張姓男子今年3月間在觀音區某金屬公司擔任堆高機操作人員,整理物料時堆高機門架倒塌將張壓傷,送醫急救後不治,家屬對張姓協理等人員提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堆高機工人今年3月間在觀音區某金屬公司整理廢料,突然門架傾倒,張受困於門架與堆高機車身間,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與創傷性休克不治,事後家屬對公司謝姓負責人等3人提告過失致死罪嫌;檢方複訊謝姓負責人時,對於過失致死坦承犯行,桃園市政府勞檢處亦提供重大職災檢查報告、警方也提供現場採證報告等佐證,由於該公司事後已透過調解完成920萬元賠償,家屬同意給予謝姓負責人等3人緩起訴,檢方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但要謝等人各向國庫支付2萬元。
檢警調查,張姓工人於今年3月19日晚間6時許在觀音區某金屬公司擔任堆高機操作人員負責整理金屬廢料,當時張將裝有廢料之清理車欲清倒在大貨車上時,突然門架倒塌壓在堆高機上,張受困於堆高機與廢料桶之間昏迷,同仁見狀趕緊送往部立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急救,仍因頭腹部鈍挫傷併顱內出血、氣血胸與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事後家屬對公司與67歲謝姓負責人、39歲彭姓人事主任與56歲張姓協理提告過失致死罪嫌。
▲桃園市張姓男子今年3月在觀音區某金屬公司整理物料時遭堆高機門架倒塌壓死,圖為案發現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檢複訊時,謝等3人坦承犯行,現場目擊外籍移工也作證公司確有疏失,桃園市政府勞檢處亦函覆重大職災檢查報告書、大園警方也提供現場勘查蒐證紀錄、醫院死亡證明書與堆高機定期檢查表等證物佐證。
檢方審酌,雇主對於1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即使廢料整理業務亦應該注意,案發當時並非不能注意,業主疏於注意以致肇事,自有過失,導致張姓被害人因傷害死亡,足認其過失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將謝等3人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惟認謝等3人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透過調解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920萬元給家屬,家屬同意給謝等3人緩起訴,偵結予以緩起訴為期1年處分。緩起訴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須向公庫各支付2萬元,彭姓人事主任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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