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派出所陳姓巡佐108年騎乘機車行經黎明路時,為閃避前方車輛,撞上路旁水泥斜坡,摔車受傷。陳男以市府養工處未設置三角錐或警示燈為由,怒提國家賠償52萬6514元,其中包括28萬多元的精神慰撫金,原因為「陰莖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台中地院判決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應賠償陳男10萬7678元,全案可上訴。
陳姓巡佐提出國賠,當中包括請醫療及醫療照護用品及膳食費用12萬988元、看護費3萬3600元、計程車資1萬890元、機車維修費1萬6330元、財物損失3萬210元、薪資損失2萬6496元,且因陰莖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請求慰撫金28萬8000元等,共計52萬6514元。
不過,台中市養工處表示,陳姓巡佐撞擊位置是道路紅線外側,和人行道及車行道路等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沒有關係;而該處斜坡並非養工處所設置,非屬公有公共設施,斜坡在側溝位置,非人車行走路線,高度也沒有高於人行道,客觀上不致妨礙交通安全,設置至今無用路人騎車跌倒意外或反應設計不良,這起事故是該名巡佐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會發生。
法官認為,陳姓巡佐承認當時係因前方車輛速度減慢,才往右行駛欲超車等,故陳姓巡佐與養工處應該各負7成及3成責任,依此比例判養工處需給付10萬7678元給陳姓巡佐。
▲台中巡佐撞車「陰莖3度燙傷無法行房」 怒提國賠52萬結果曝。(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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