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廖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睦,2019年5月召妓尋歡作樂還自拍留念,妻子發現後提告求償30萬元,法官審理後判賠2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廖姓男子2018年與妻子結婚,但2人婚後卻相處不睦,廖男於2019年3月找應召女尋歡作樂,還自拍裸照留念,人妻無意間發現後情緒崩潰,向法院提告求償3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廖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召妓已侵害配偶權,判決廖男須賠償妻子2萬元為適當,廖男則與妻子於去年簽字離婚。
廖姓人妻主張,她與廖男於2018年3月間結婚,但夫妻相處不融洽,廖還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間於隔年5月,竟私下召妓尋歡作樂,相互依偎自拍裸照留念,後來被她發現後情緒崩潰,根據發現的證據、對話紀錄截圖後向法院提告,並求償30萬元精神撫慰。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廖男所為已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廖在法院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酌,廖男故意與應召女子發生性行為與拍攝裸照等,逾越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破壞家庭生活圓滿及婚姻完整性,侵害妻子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賠償妻子精神撫慰,衡量其侵害程度與雙方身分地位等理由,判處廖男須賠償妻子2萬元為適當,本案還可上訴;然廖男與人妻還未等到判決結果,已於去年10月間簽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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