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戰片遭前男友PO網!朋友3年後上網看片 見「女主角身分」傻眼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認識未久的12歲少女在其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遭婦幼隊查獲報請偵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阿傑將與花花的性愛影片PO網。(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林昱萱/台中報導

一名男子「阿傑」(化名)與女子「花花」(化名)為前男女朋友,兩人曾在交往期間拍下性愛影片,而兩人分手後,阿傑卻將該性愛影片上傳到網路,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觀覽,整起事件直到3年後,花花的好友偶然看到該影片,嚇得轉告當事人,才讓整案曝光。對此,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其3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指出,阿傑、花花兩人交往期間曾在住處拍下性愛影片、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影片,但兩人分手後,阿傑卻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影像之犯意,將上述影片上傳到某個色情網站,甚至還將該主題定調為婊子,讓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選該文章網頁觀覽,種種行徑都已經足以毀損花花的名譽、社會評價。影片被上傳到網站上的第3年,花花的朋友恰巧發現該影片,趕忙將事情告知花花,才讓全案因此曝光。

法官認為,阿傑與花花曾為男女朋友,分手後本應好聚好散,縱使不能互相祝福,也不應該藉由上傳親密影片,毀損對方的名譽,且現在科技發達,電磁紀錄影像可以被反覆、大量複製,並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影像一旦上傳到網路後甚難阻止、收回,阿傑的此番行徑,已經使花花身心受創、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足認其法治觀念淡薄。

法官審酌,阿傑犯案後均坦承犯行,並表示愧疚之意,審酌其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手段、目的、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後,依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判處他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並給予其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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