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拆除鷹架不慎摔落地面慘死 負責人認錯賠償和解獲緩起訴

▲桃園市劉姓工人去年6月間在觀音區某工地拆除鷹架踏板時,不慎摔落地面送醫不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劉姓工人去年6月間在觀音區某工地拆除鷹架踏板時,不慎摔落地面送醫不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工人去年6月間在觀音區某工地進行大樓頂棚鷹架踏板拆除作業,不慎自6公尺高鷹架上摔落地面,由於頭部嚴重受創,送醫急救仍不治,事後家屬對公司與黃姓負責人等3人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桃檢複訊時,黃姓負責人等3人坦承未設置防護網等安全措施,檢方根據桃園市政府勞檢處提供重大職災檢查報告等證據,確認黃等3人觸犯過失致死嫌,審酌黃等人事後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家屬同意給予黃等人緩起訴處分,檢方偵結予以黃等3人緩起訴處分為期1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檢警調查,28歲的劉姓工人去年6月29日上午8時許在觀音區某工地大門頂棚進行鷹架拆除作業,但不知何故,劉突然從高約6公尺的鷹架上摔落地面,當時頭部重創,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導致中樞神經休克死亡;家屬質疑工程公司、36歲的黃姓負責人、同為53歲的梁姓與李姓工地人員涉嫌過失致死。

▲桃園市劉姓工人去年6月間在觀音區某工地拆除鷹架踏板時,不慎摔落地面送醫仍不治,工地人員在現場處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劉姓工人去年6月間在觀音區某工地拆除鷹架踏板時,不慎摔落地面送醫仍不治,工地人員在現場處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檢查出,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於高度在2米以上之屋頂、鋼架、開口部分、階梯…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而本案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渠等均疏忽未注意而未設保護措施;黃等人坦承犯行,市府桃檢處則提供重大職災檢查報告書,警方與法醫則提供現場照片與相驗報告等佐證,足認黃等3人與公司確有過失致死罪嫌。

檢方審酌,黃等3人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事宜,家屬亦表示已收到和解金並同意給予黃等人緩起訴處分;檢方偵結依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為期1年,黃等3人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期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公司則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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