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梁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物流公司,見女子獨自如廁,趁四下無人關掉電燈,還摀住女子嘴巴欲性侵,遭女子反擊受傷後未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物流公司工作的梁姓男子,去年9月間見素不相識之女同事獨自如廁,尾隨進入女廁後關掉電燈,趁其走出廁所後以手摀住嘴巴,拖其進入女廁角落欲性侵,但遭女子極力掙扎反擊,邱男受傷始罷手逃逸,事後女子報警提告;邱男在檢警偵訊期間均坦承犯行,桃園地院法官審酌,梁與女子素不相識,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不顧女子之性自主權,犯行明確,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25歲的梁姓男子在桃園市某物流公司擔任貨品上架工作,去年9月2日下午4時45分許,見素昧平生之女同事獨自在公司6樓女廁如廁,竟尾隨進入,趁其進入女廁時,將廁所內電燈關閉,女子如廁完畢走出廁所,梁以手摀住其嘴巴,再勒住其脖子強行拖至女廁最後1間隔間內欲對女子性侵,但女子不斷掙扎反抗,還以隨身之水壺反擊梁,造成梁胸壁與右膝挫傷等傷害,梁受傷後才罷手逃離現場,女子不甘受辱報警提告。
警方隨後根據物流公司監視畫面發現梁男涉有重嫌,隨後拘捕到案。梁男在警訊與檢方複訊與地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也承認與被害女子互不認識之事實;女子則指證,案發時進入女廁後,走出來時被梁以手摀住嘴巴,還以手勒住其脖子,強行拖至女廁最後1間隔間內,欲強行對其性侵,她以隨身攜帶水壺反擊,避免梁對其強制性侵行為,因為梁有胸壁與右膝挫傷等傷害,才罷手未能得逞等語。
法官根據受女子提供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案發現場照片與監視器畫面截圖、女子所繪案發現場相對位置圖等證據佐證,足以證明梁男犯行明確;法官審酌梁不思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與受害女子互不相識,且既知悉被害女子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僅圖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女子意願與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女子心理與精神上痛苦。
法官衡量梁並無前科,素行尚可,且在警、檢偵訊期間與地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犯行,惟並未與受害女子達成和解,也未獲得其諒解,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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