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魏有德/台北報導
陸委會今(30)日舉行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指出,近年時有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藉此挖角我高科技產業技術人才,企圖達成我消彼長之磁吸效果,此舉已嚴重影響我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實務上亦屢有陸資為規避來臺投資之審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臺從事投資行為之事件發生。
為有效嚇阻上述違法行為,陸委會爰擬具兩岸條例第40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明文規範中國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之違法行為,並加強處罰力度,從有期徒刑1年提高至3年,以保護我產業發展及交易秩序。
此外,陸委會還研擬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為規避陸資來臺投資應經許可,而提供其名義予陸資使用之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違反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陸委會強調,為有效維護我資本市場及經濟秩序之穩健發展,並確保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本會以整體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的角度,從法制面強化陸企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以及陸資來臺投資之管理規範,建構完整且務實的防衛機制,俾有效防範前揭違法行為對我國安及經濟秩序造成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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