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車尾貼車頭」吃罰單不服提告 法官批不良習慣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邱姓男子開車上國道1號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就超車,威脅行車安全,被檢舉告發,遭開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他認有保持安全距離才超車,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相關跡證,發現他超車時車尾與後方車輛車頭幾乎銜接而全無酌留後方駕駛反應空間,這是不少國人駕駛的不良習慣,駁回他訴訟,還可上訴。

邱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1年2月16日16時00分許,行經國道1號北向365.1 公里處,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間距與距離)」之違規事實,經民眾檢舉,警方認定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屬實,開單告發。

他認為當時超車與與前、後車均有保持一定距離,且所謂安全距離及間距又應如何判定?係經由目視或有精密儀器檢測?未見警方說明其判斷標準,實難令人折服,主張撤銷該處分。

法官審理驗相關跡證,發現羅男於案發時原行駛於系爭路段之國道中線,嗣擬向右變換車道而併入外側車道繼續行駛,他駕駛的車輛於變換車道時,車尾與後方車輛車頭幾乎銜接而全無酌留後方駕駛反應空間,考量高速公路車速之快,這種駕駛行為本極易造成後方車輛煞車不及因而肇致車禍事故,所為也是我國許多駕駛人積習已久之不良駕駛習慣。且民眾檢舉照片,畫面清晰,車牌號碼英文及數字部分均無誤判之虞,且各車輛間動態亦能清楚呈現,駁回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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