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收到大批好友送花、寫卡片的支持。(圖/翻攝高嘉瑜臉書)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傳出遭男友林秉樞家暴,林男因涉犯傷害等罪嫌,今晨2時許被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今支持者也送花跟卡片,塞爆高嘉瑜辦公室。高嘉瑜特別點名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很多過去不喜歡我的人,都還是願意給我力量挺身而出、為我發聲!特別要感謝這幾天媒體朋友們的幫忙,不斷挖掘真相」。
高嘉瑜指出,自己很幸運,在見識人性最黑暗的一面後,卻看到更多溫暖、善良、美好。尤其第一時間聲援我的蔻蔻姐,還有看不下去的謝欣霓委員,「很多過去不喜歡我的人,都還是願意給我力量挺身而出、為我發聲!特別要感謝這幾天媒體朋友們的幫忙,不斷挖掘真相、找出問題,讓社會看到林男不為人知的一面。」
為此,高嘉瑜也致歉,並表示,自己應該在第一時間就要站出來,「但我遲疑了,我以為自己一個人能夠承擔、解決,事實上是我需要大家的幫忙,而在我後面還有更多比我弱勢、更無助的人,如果我都不能勇敢,她們怎麼有勇氣面對。」
高嘉瑜表示,甚至這幾天好幾位也跟我一樣被林男用暴力、恐嚇、脅迫方式交往過的受害者都跟我轉達,她們也在一樣的情境中,卻無能為力,「她們都說還好我站出來了,我也希望我是林男的最後一個受害者。」
高嘉瑜指出,感謝社會還是有許多善的力量,也希望藉由自身的經驗讓跟嘉瑜一樣的受害者知道,只要你站出來,會有很多人願意伸出援手,會有很多人給你勇氣,不要害怕,更不要一個人面對。
另外針對「擔心私密影像被傳播報復」的部分,高嘉瑜表示,自己已經提出刑法修正案,新增315-4對色情報復的處罰,也會進一步研議並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尤其是色情報復、性隱私影音的受害人,目前刑法規範不足,無法處罰,也沒有下架等管制手段,「希望藉由嘉瑜自身經驗,讓從Deepfake影片到私密影像的性隱私權保護更完整、更全面。」
▼高嘉瑜收到大批好友送花、寫卡片的支持。(圖/翻攝高嘉瑜臉書)
有關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如下:
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
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亦即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若有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4年6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亦即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刑法第28章章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
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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