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李姓汽車維修技工前年為北市警北投分局開警車回維修廠,豈料行經松山區濱江街時卻闖紅燈,不慎撞上陳姓女騎士,導致她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陳女也提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台北地院認為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北市警應派員警駕駛警車,卻交付給李姓技工,對此,判市警局、李和汽車公司要賠578萬餘元,可上訴。
▲李姓汽車保養廠技工,前年幫開警車回公司保養,途中不慎撞傷陳姓女騎士。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前年10月5日上午11時許,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巡邏車故障,通知廠商宇陞汽車公司維修,公司派遣李姓技工前往取車,但卻未依契約規定以拖吊車移置,由李姓技工自行駕駛。
豈料,行經濱江街、濱江街362號路口,李男卻闖越紅燈與陳姓女駕駛騎乘的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導致陳女當場連人帶車摔在地,導致陳女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併瀰漫性軸突受損、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外傷性動眼神經損傷、骨盆(薦椎及恥骨)骨折等傷害。李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緩刑2年。
▼李姓技工開著北投警務車闖紅燈撞傷陳姓女騎士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民事部分,陳女認為李男、宇陞汽車公司及北市警局都有責任,對此要求醫藥費、醫療用品、薪資損失等共12項費用,扣除強制險理賠金、李男已給付的15萬元撫慰金,此外,共請求586萬餘元。
李姓技工對於犯罪經過不爭執只對於求償金額有爭執,宇陞公司則認為他們已盡監督義務,對此不需要與李男負連帶賠償;至於北市警局則抗辯,北市警局僅為警車的所有權人,並非李姓技工僱用人,盼駁回陳女請求。
法官認為,宇陞汽車公司是李男的雇用人,無法舉證已經盡監督義務,應和李負賠償責任;另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指出「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公務車輛必須由駕駛人負責駕駛,但駕駛人不敷調派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由具駕駛執照員警擔任駕駛」,但北市警竟捨此不為,讓非警察機關相關人員的技工駕駛,對此也有賠償責任,因此判北市警局、李姓技工、宇陞汽車公司須負連帶損害賠償共578萬餘元。
▼警車前擋風玻璃碎成蜘蛛網狀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對此,北投分局2日指出,會尊重法院判決,除了協同汽車維修廠持續關懷與照護陳外,另要求所屬深切檢討,不再有輕忽心態,以符合民眾對警察的期待,也將會等待判決結果懲處相關監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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