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不滿宮姓前妻要求他搬出住處,一氣之下狠砍前妻27刀,伴屍3天後將前妻裝進27吋的行李箱內,再往大坑山區棄屍。(圖/資料照/記者鄧木卿翻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去年底與前妻宮女發生爭執,憤而持棍棒毆打宮女頭部、拿硫酸噴灑其臉部,持菜刀猛砍27刀致死,事後陳男將宮女遺體裝進行李箱,棄置於大坑山區。一審依殺人、遺棄屍體罪將陳判處無期徒刑,陳以抄寫多部佛經迴向悔過、照顧2名幼女為理由上訴,檢察官則以求處死刑上訴,台中高分院認陳、檢察官上訴無理由,合議庭仍認陳男可教化,雙雙將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無期徒刑。可上訴三審。
陳男以他坦承犯行,但因經濟因素才無法賠償民事部分的500萬元,並非不願賠償,他願意簽本票給宮女母親,也願意與宮母調解、代替宮女照顧宮母,且他已抄寫多部佛經迴向給被害人家屬及寫下悔過書反省,2名幼女又需要他照顧等為上訴理由,盼法官從輕量刑。
檢察官上訴理由則是,陳男是在警方尋獲宮女屍體後才承認殺害被害人,又辯稱是宮女當時先持菜刀攻擊他,試圖卸責,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遭猛砍27刀,可以想像被害人在死亡前承受巨大身體及心理上的恐懼、痛苦、怨恨。
另外,宮女母親具狀表示,獨自承受喪女之痛,還要照顧2名未成年孫女,希望法院判處陳男死刑,足見陳男犯行已造成被害人母親難以回復之傷痛。再者,陳男殺害手無寸鐵之人,並將屍體裝箱棄屍山溝,手段相當殘忍,因此請求判處死刑。
▲陳姓男子宮女遺體裝進27吋的行李箱內,再往大坑山區棄屍。(圖/資料照/記者鄧木卿翻攝)
二審合議庭審酌,陳男以球棒、硫酸、菜刀複合使用三種犯罪手段殺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慘死,具有嚴重破壞性及危害性,事後任意將被害人屍體棄置荒野,對於被害人家屬心身受創及日後痛苦等情,一審已審酌且罪刑相當,認定陳男及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可上訴。
檢警查出,陳男與畢業於政大的宮姓前妻離婚後,2人暫時還是居住在一起,而在離婚第5天時,2人因女兒的親權行使、探視等問題發生激烈衝突,因此宮女氣得要求對方搬走。未料,陳男聽後竟然先持棍棒毆打對方,還拿硫酸潑灑前妻臉部,之後甚至拿菜刀猛砍27刀,導致妻子當場傷重慘死。
陳男犯下令人髮指的罪刑後,又整整伴屍3天,直到遺體開始散發出屍臭味,他才將前妻的遺體塞入行李箱中,並騎車將行李箱載到山中丟棄,而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裝有宮女遺體的行李箱。陳男被捕後,一度還謊稱是前妻先攻擊自己,自己只是在自保時不小心失手,才會釀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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