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已於2019年通過。(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蔡紹堅/台北報導
台灣已於2019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兩岸同性伴侶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限制,仍無法成立婚姻關係。對此,陸委會日前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以保障兩岸同性婚姻,並減少對兩岸同性婚姻與跨國同性婚姻的差別對待。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民事章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符合現行跨境民事事件選法規則潮流,強化性別平權與兒童權利保護,並增加社會新型態商務交易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定(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責任)。同時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保留兩岸條例另有規定優先適用之原則,例如涉陸繼承事件仍有兩岸條例第66條至第68條之適用,以維護國人權益及台灣社會整體利益。
陸委會提到,鑒於兩岸條例第41條至第62條民事章之選法規定,於81年立法時係參考涉民法之規定,逐一在兩岸條例明定對應條文。然涉民法已於99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陸的民事事件選法差異日趨擴大,已影響司法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困擾,更影響國人處理民事私法關係的複雜性。鑒於司法院再度於今年1月提出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且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迄今已近30年未全面檢討修正,本會爰啟動本次修法工作,全面檢視兩岸條例相關選法規則之妥適性。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蔡紹堅攝)
陸委會還說,兩岸往來衍生之民事法律關係及類型日趨複雜,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行為、成年年齡調整等,均與30年前立法環境差距甚大。隨著全球化趨勢,兩岸民事事件牽涉跨第三國之情形已屬常見,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已不足因應當前時空環境及實務需求。陸委會經多次邀集國內學者專家、司法實務及相關機關討論,均肯定本會研擬修法之方向。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目前大陸未開放同性婚姻,兩岸同性伴侶無法在大陸取得結婚證書,依照現行的兩岸婚姻程序及流程,雙方沒有結婚證書可在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大陸配偶也無法以「團聚」方式來台,從而進入到移民署面談階段,以及最後的登記結婚。對此,陸委會並未有詳細說明,但特別指出,考量涉民法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其施行法修正,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境外不承認同婚國家(或中國大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
至於兩岸人員往來安全管理問題,陸委會強調,這一向是政府最為重視的核心議題,基於國安考量,移民署會依法進行面談嚴格查核,把關杜絕跨境假結婚影響台灣社會之安全與安定,「有關兩岸同性伴侶之入境事由、面談程序及其他強化管理事項,後續所涉及的相關法令及行政配套措施,政府各有關機關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請國人及社會安心。」
▼現行兩岸婚姻流程。(圖/翻攝海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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