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新北市萬里區一名李姓男子,經常在野外捕捉野生保育類台灣藍鵲、鳳頭蒼鷹、黃嘴角鴞、領角鴞幼鳥,飼養在家對外販售,對外自稱「金山藍鵲」,經民眾檢舉,去11月17日調查局、警政動保等單位搜索移送地檢署偵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
▲李姓男子平時從事務農,閒暇之餘會到山上野外捕捉野生保育類幼鶵飼養。(圖/記者郭世賢攝,下同)
李姓男子(78歲)平時從事務農,閒暇之餘會到山上野外捕捉野生保育類幼鶵飼養販賣,2017、2018年間,將3隻台灣藍鵲,以每隻800元代價販售給陳姓男子;2019年又在住處附近獵捕保育鳥類,並關養在住處後院。
經民眾舉報至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去年11月17日調查官至李男家中搜索,查扣鳳頭蒼鷹1隻、領角鴞4隻、黃嘴角鴞1隻及台灣藍鵲3隻,其中1隻領角鴞於查扣時飛走。
▲李男將數隻野生保育鳥類,飼養在住家外頭的鳥籠。
檢察官偵辦時,李男坦承所有犯行進行認罪協商,並坦承販售3隻台灣藍鵲給陳姓男子2400元,查扣之保育鳥類責付給新北市政府動保處依法收容評估是否野放或為適當處理。
法官審理後,李男販售、捕獵保育鳥類,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且犯意各異,應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不法所得及犯案工具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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