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19歲的張姓男子,和少女花花認識僅2天,就對其伸出狼爪,性侵花花得逞。(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林冠吟/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張姓男子去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5歲的少女花花(化名),2人相約見面後,張男竟對花花伸出狼爪,將花花帶往其租屋處,對其性侵得逞。屏東地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等罪,判張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19歲的張姓男子去年5月9日通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花花,2人約好隔日見面,待2人見面後,張男頓起色心,竟將花花帶往其租屋處,對她伸出狼爪,不顧花花多次抗拒,以體格優勢對她性侵得逞。
庭審時,張男向法官坦承犯行,表示自己是因為一時衝動才犯下大錯。屏東地院審理後指出,張男明知花花當時年僅15歲,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花花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思慮不周之際,對花花性侵得逞,造成花花身心痛苦,惟量其當時為19歲之人,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衡量張男自述其原為大一新生,但現已休學並從事畜牧業,並因父母離異自小六起便1人獨居至今,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等2罪,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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