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投訴,於雲林五條港、台子港、箔子寮漁港並非列禁釣港區,進行垂釣卻遭到海巡安檢人員驅趕。(圖/民眾提供)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國內新冠疫情警戒降級鬆綁戶外活動,「漁港垂釣」讓釣客前往沿海漁港享受釣魚樂趣。但卻有民眾投訴,雲林五條港、台子港、箔子寮漁港並非列禁釣港區,卻遭到海巡安檢人員驅趕,依港邊告示指出,如違反《漁港法》警告無效要罰3至15萬元,讓釣客失望透頂;對此雲縣府則回應,並未明文禁止漁港內垂釣。
投訴民眾指出,他11月28日到雲林四湖鄉箔子寮港邊釣魚,發現海巡人員三不五時騎機車巡邏港邊,發現有民眾進行垂釣,隨即上前知漁港垂釣已違反雲林縣政府公告,將依《漁港法》開罰,經警告驅離,多名釣友也只好收拾釣具離開。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科長賴建陞表示,《漁港法》第18條第1項4款,「禁止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非針對港邊「垂釣」設限,而是禁止設蚵棚養蚵,或在港內水域進行潛水捕撈行為。(圖/民眾提供)
針對民眾投訴港口禁釣問題,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科長賴建陞表示,《漁港法》第18條第1項4款,「禁止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非針對港邊「垂釣」設限,而是禁止設蚵棚養蚵,或在港內水域進行潛水捕撈行為,海巡人員見解不同,擴大解釋法令,除已行文釐清也多次致電溝通,政府是一體的,盼有一致性標準。
賴建陞說,禁令是針對過往有人曾在港邊附近水域或航道上設置蚵棚養蚵,影響船隻進出安全和漁民航行權益,並非禁止垂釣。雲林縣府主管縣內6漁港,並未明文禁止漁港內垂釣,不會擅以法令限制民眾遊憩休閒自由。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科長賴建陞出示公文表示,已發文給海巡署中部分署等單位,雲林縣府主管縣內6漁港,並未明文禁止漁港內垂釣。(圖/記者蔡佩旻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則成澄清,查漁業署公告雲林地區現有第二類漁計有五條港、台西、三條崙、箔子寮、金湖及台子村漁港等6處,均有雲林縣政府設立禁止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告示牌,惟「縣府迄今均未公告轄內漁港開放垂釣」,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同仁依漁港法第18第二項規定執行勸離釣客之行為並無不當。
全台釣點開放前,除相關單位進行會勘外,尚須符合相關安全規範;中部分署同仁於未開放垂釣前,均依法行政針對在港區內影響航安的釣客予以柔性勸導,並提醒民眾親水安全;另針對從事水域活動民眾,均會提醒應穿著救生衣,如有需要可至安所免費借用救生衣。
▲國內新冠疫情警戒降級鬆綁戶外活動,「漁港垂釣」讓釣客前往沿海漁港享受釣魚樂趣。(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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