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因報導遭起訴求償,法院判賠30萬元確定。(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鏡週刊》2017年以「總統府侍衛官 爆不倫醜聞」為題,報導時任總統府侍衛室陳姓女上校隨扈,疑似與謝姓男下屬曖昧。陳女起訴求償200萬元,一審判決《鏡週刊》與總編、撰稿記者須連帶賠3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7日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本案因精鏡公司接獲爆料後,於2017年9月6日出刊之第49期《鏡週刊》雜誌,由洪姓記者撰寫標題為「總統府侍衛官,爆不倫醜聞」的報導。內文中提到「日前本刊接獲爆料,指已婚的總統府侍衛室上校陳○○與未婚同僚、少校侍衛官謝○○不倫戀,爆料者阿義說:『陳○○之前曾被同事撞見,和謝○○手牽手走在一起,狀似曖昧親暱,長官知道後,僅在今年6月將陳○○悄悄調回國安局特勤中心,謝○○依然留在侍衛室內,在總統身邊值勤。』」
內文也提到「本刊調查,陳女檯面上調職的理由為『違反資訊安全』,照慣例若安全隨扈出包調職,不是調派外勤任務,就是調到離家更遠之處。內部人員爆料,因陳女與特勤中心副指揮官何○○為舊識,因此這次陳女調回特勤中心並未外派勤務,是轉任特勤中心內勤職務。」最後報導提到,「知情人士透露,陳○○與謝○○的曖昧情事,高層並非不知,因為陳女擺明就很高調,牽手事件爆發時,侍衛室少將副侍衛長林○○曾問過陳女,陳女竟坦言:『朋友之間牽手,有什麼大不了的嗎?』」陳女認為報導不實,提出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檢方最後對撰稿記者與主管均做出不起訴處分。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陳女求償名譽損失200萬元。一審判決《鏡週刊》與總編、撰稿記者須連帶賠30萬元,雙方上訴,陳女縮減起訴求償範圍為160萬元。
全案於7日二審宣判,高院還是認為報導中最後一段有關於陳女「面對長官之態度及應對進退,並非不倫戀內容之一部分」、「疏未查證,且無法證明有合理之確信,而該報導內容易使閱讀者產生陳女不重視軍職倫理,對長官輕佻、無理之負面評價,已侵害陳女之名譽權。」因此二審還次認定《鏡週刊》與總編、撰稿記者須連帶賠30萬元,7日判決駁回雙方上訴,本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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