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分手竟「載到摩鐵硬上」 男獲前女友原諒緩刑5年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月間與女友相約談判分手,卻藉故將其帶進摩鐵,趁機硬上性侵得逞,事後女子提告強制性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月間與女友相約談判分手,卻藉故將其帶進摩鐵,趁機硬上性侵得逞,事後女子提告強制性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月間與女友起摩擦,女友有意分手,李男與女友相約談判,卻藉故開車至摩鐵,進入房間後李將女友推倒在床上,強行撫摸胸部與下體,再強制脫去其外褲,不顧女友大喊「住手」強制壓住其手腳後硬上得逞,事後女友報警驗傷提告強制性交。李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被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法院審酌李男偵訊期間坦承犯行,亦獲得女友之原諒,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姓男子因女友想分手,為挽留女友相約談判,去年1月3日下午4時許,女友在其車上談判,女友堅持要分手,李佯稱要載女友回家,卻將車開至附近摩鐵,女友以為李要在摩鐵討論分手事宜,遂與李進入房間。

未料一進入房間,李卻將女友推倒在床上,親吻後並伸手撫摸其胸部與下體等處,接續脫去其內外褲,女友抓住李男雙手,喝令其「住手」,但李不顧女友之反抗,分別壓制女友手腳,強行硬上性侵1次得逞;事後女友報警並赴醫院驗傷提告李強制性交,檢警偵訊時,李均坦承犯行不諱,檢方偵結依強制性交罪嫌將李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李坦承犯案,法官針對李在檢警偵訊與院方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證人即女友指證與醫院提供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病歷佐證,足認李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值得採信。

法官審酌,李與女子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利用談判分手機會,無視女子之意願,對之為強制性交行為,造成難以彌補之陰影,所為實無可取,斟酌李其惡性與犯罪情節究與一般暴力性侵犯罪有別,且李事後已獲女子之原諒,考量李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因一時思慮未周犯下本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李在女子明確表達拒絕之意,猶對其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濫用女子對其之信賴,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及尊重他人法益之法治觀念均待加強;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對女子深感抱歉,已得女子之原諒,法官審結,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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