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籍男子阿布杜(譯音)於2019年在交友網路上認識未滿15歲少女,藉機邀約少女與其友人到台北西門町遊玩,趁其友人離去後對少女親吻與襲胸,事後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已婚的孟加拉籍男子阿布杜(譯音)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還不滿15歲之少女,同年3月邀約少女與其友人開車至台北西門町等地遊玩,其友人提前離開,阿布杜趁兩人獨處時竟對少女親吻,還隔著衣物撫摸胸部,以此方式強制猥褻得逞;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阿布杜坦承犯行,事後也與少女家長達成調解,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30歲的孟加拉籍男子阿布杜,前年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僅14歲的少女,阿布杜明知少女未成年,同年3月1日上午10時許邀約少女與其友人開車至北市西門町一帶遊玩。同日下午3時許其友人先行離開,阿布杜開車搭載少女返回桃園市某區之住處,趁2人獨處時,違反少女之意願,先親吻其嘴巴,再徒手隔著衣服撫摸其胸部等處,以此方式對少女為強制猥褻1次得逞,事後少女返家神情異常,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
檢警偵訊時,阿布杜均坦承不諱,警方則提供其中華民國居留證、與少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佐證,少女則指證歷歷,檢方偵結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阿布杜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阿布杜事前曾詢問少女年齡,卻利用少女對其之信任,趁與獨處在家之機會,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感受,恣意對性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之少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對其身心造成相當戕害,顯乏尊重他人身體之意識,考量阿布杜事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意,其犯罪過程未使用暴力威嚇,手段尚非兇殘,且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
法官審酌,阿布杜明確知悉少女為未滿18歲之少年,其犯行已觸犯刑法第22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應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但考量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顯見其甚有悔意,足認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宣告後,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此外,法官衡量阿布杜在台灣與我國籍人民結婚且育有2子,並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應無危害社會安全之虞,為使其能照護家庭,上述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使被告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無需再由地院併予宣告驅逐出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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