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發生一起震驚全國的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黃姓男子以製造車禍方式擄走殺害之案件,該名犯嫌過去就曾多次騷擾、跟蹤被害人,卻因警方僅能用《社維法》送辦,無法遏止犯嫌,終至發生悲劇。這起案件促使行政院加快腳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草案,《跟騷法》於2021年12月1日公布,定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跟騷法》第3條明定,對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8類行為將會觸法,並要求警察機關於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應即開始調查,認定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警察機關、檢察官均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另,《跟騷法》第18條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21條之規定,法官經檢察官聲請,如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跟騷行為之虞,並可為預防性羈押。
過去我國雖制定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法規,但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卻無法可管,警察機關也常認為此類案件為輕微案件,使被害人長期陷於求助無門的身心恐懼之中,尊嚴與隱私都遭到嚴重的侵害,縱使提告恐嚇、強制等罪,因為法律要件嚴格、行為態樣不盡相符,通常也無法成立,使犯罪者逍遙法外,甚至犯下更嚴重之罪刑。
《跟騷法》實施後,因為加害人跟蹤騷擾的行為態樣五花八門,蒐集犯罪證據依然存在困難,但在有刑事罰則的情況之下,透過警察機關及時介入、保全證據,輔以保護令制度對行為人的約制,或可使被害人不再孤身一人處於漫長的惡夢之中,並有效遏止跟蹤騷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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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高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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