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立委高嘉瑜在律師陪同下,到警察局報案,對男友林秉樞提告傷害;2021年12月1日,高嘉瑜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在同年11月11日至13日期間,遭男友林秉樞傷害及拘禁人身自由等情況。
事件爆發經新北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涉犯意圖散布持有猥褻影像、傷害、私行拘禁、強制、恐嚇、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新北地方法院漏夜審理,經羈押庭審理後將林秉樞收押禁見。
這個新聞事件,除了成為眾人茶餘飯後的八卦外,整個事件仍有許多令人深省的法律問題,值得大家審視再三,以下就筆者的觀察分享。
立委被打才羈押,其他家暴事件怎麼辦?
羈押制度常見於報導之中,除了常常有人把它跟有期徒刑的入監執行搞混外,然而實際上羈押始終就只是「確保被告到庭」的手段;畢竟把人押在看守所裡,要他出庭還不簡單。但正因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頗為沉重,所以也不是什麼大小犯罪都可以羈押;除了犯罪嫌疑重大以外,必須是下列情況,才可以進行羈押:
1.法條列舉的犯罪類型(如恐嚇危安、妨害性自主等)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2.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一定的理由或情事,認為可能「滅證、串證、逃亡」。
3.不是重罪但也有事實足認可能逃亡或是滅證、串證的情況。
以目前媒體上所揭露的情況,司法機關當然免不了遭受「官大才硬起來羈押」的質疑,或是被質疑若干罪嫌都非重罪(報載的散布持有猥褻影像、傷害、私行拘禁、強制、恐嚇、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法定刑下都是相對輕的罪名)情況下,有貿然羈押、忘卻司法應該中立的本質。
不過若以羈押要件審視,林男長期以飯店為居,並無固定的住、居所地,在法律要件上堪稱是「有事實足認逃亡」的要素;另外,根據相關報載及過往紀錄林男的暴力行為也有歷史紀錄,似也符合反覆實施之情況。至於是不是上開事實就有羈押的必要性,則有待後續相關統計驗證了。
只是男女朋友適用《家暴法》?有用嗎?
除了上述羈押,另一個常見疑問是:這個事件可以稱做是「家庭暴力事件」嗎?
所謂家庭暴力規範的範疇並不限於一般語意上的「家庭」,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以及「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所實施的侵害行為。所以即便只是男女朋友或是前男女朋友,碰到問題,都可適用《家暴法》申請保護令。另外,上述的侵害行為,不僅包含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身體侵害,更包括精神上的侵害。
▲只是男女朋友或是前男女朋友,碰到問題,都可適用《家暴法》申請保護令。(圖/CFP)
不過就算可以適用《家暴法》,所以然後呢?這往往是,多數民眾內心的疑問──質疑《家暴法》是個沒有牙齒的法律,但是事實上卻是如此嗎?
有關《家暴法》的內容,談談幾個重要的部分:分別是民事的保護令、刑事程序與預防處遇措施。而最為大眾所熟悉且琅琅上口(或為詬病)的,不外乎是民事保護令。坊間對於保護令的批評,不外乎聲請的成功率及違反的效果。關於聲請的成功率,牽涉個案情況或有差別;但事實上,從統計來看,核發率接近八成。至於違反效果的處罰,事實上《家暴法》中也設有違反保護令的刑責,以及必要時可以羈押的規定。但或許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規定終究是規定,法律的事後處罰與防堵規定,未必能賦予受暴者相對應的安全感。
私密影片的部分,急需立法亡羊補牢
最後,相關新聞甚至謠傳本案似乎涉及性私密影片;不論真假,都在在顯示,現行法僅就性私密影片非經同意的拍攝有所刑責,而對於經同意拍攝的性私密影片未經同意而散布的情況,卻沒有特別的規範──僅僅針對這樣散布的狀況,賦予等同「散布猥褻影片」的法律效果,實在非常荒謬。於是,欠缺相關刑事責任及下架的法律依據,意味著相關司法資源難以投注到該類型案件,就此部分亟需立法補強。(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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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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