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 黎智英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黎智英在囚車戒護下抵達法院聆聽宣判。(圖/路透)

▲黎智英搭乘囚車。(圖/路透)

文/中央社香港9日電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3人去年所涉的「六四」集會案今天在法院審理,區域法院裁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成立。

綜合本地媒體的報導,除了黎智英,被告還有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以及立場新聞前記者何桂藍。

▲黎智英在囚車戒護下抵達法院聆聽宣判。(圖/路透)

這起案件中,黎智英和鄒幸彤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鄒幸彤及何桂藍也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本案原有26名被告,其中16人稍早前已認罪,判刑4至10個月不等,另有李卓人等5人等候判刑;另兩名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則已離港。

除了此案,黎智英先前已因3起非法集結案合共被判囚20個月。此外,他也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仍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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