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示本次大法官解釋內容。(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均規定,部分財產犯罪或組織犯罪的被告,除服刑外還必須在刑後接受「強制工作」,引發一罪二罰等憲法爭議。包含「抗議天王」柯賜海與多名法官均聲請釋憲,大法官10日做出釋字812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大法官這次做出的解釋案中,宣告自即時起,尚未執行或執行中的刑後強制工作,立即免予執行。因此法務部立即做出統計,在泰源技訓所中正在執行刑後強制工作者共12人,其中有3人因犯另案等待執行,至於其餘9人,將即時辦理釋放的程序。
本件共計有4位法院法庭(法官)提出共5件聲請案,包含「抗議天王」柯賜海在內的32位人民提出共34件聲請案,主張修正前或後之《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所定刑前或刑後強制工作違憲。
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雙方意見,當時認為不違憲的相對機關法務部,由次長蔡碧仲領軍,主張強制工作是要培養正確的工作觀念、習慣,倘若詐欺犯都試著「馬無野草不肥」甘冒法紀,卻怕「送中」,原因國人都了解,故仍應維持刑後強制工作的規定。
不過大法官最後採信與法務部相反的意見,認為相關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也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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