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騎士突然左轉,下一秒遭直行垃圾車撞死,妻提國賠獲賠157萬。(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台中環保局一名59歲曾姓員工去年2月駕駛垃圾車出勤,行經霧峰區峰堤路、吉峰西路岔口時,撞上一名突然左轉的78歲林姓騎士,對方送醫後不治。曾男除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死者家屬也另外提出國賠,台中地院3日依曾、林2人各有50%過失責任,判處台中環保局須賠償死者家屬157萬多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曾男在台中環保局清潔隊工作20多年,他2020年2月10日下午駕駛垃圾車要到大里區出勤,不料行經峰堤路、吉峰西路口時,撞上從外側要左轉的林姓騎士,拖行林男30公尺後才停下,造成林男頭部重創大量出血,送醫後因顱腦出血、創傷性休克併中樞衰竭,傷重不治。曾男事後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另外,死者家屬表示,曾男當時駕駛環保局垃圾車執行公務,卻在峰堤路限速30公里的路段,以時速約50公里速度超速行駛,而且當天天氣晴朗、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未注意前方行車狀況,最終撞上並造成林男死亡,決定提出國賠。
環保局則稱,死者轉彎前,先繞向路外與峰堤路呈90度,接著未等綠燈,也未禮讓直行車,就突然加速要通過路口,才因此被垃圾車撞上,兩車撞擊後呈90度狀態,顯然被害人是主動要以待轉的方式左轉,當時情況縱使曾男以30公里行駛,也根本無法閃避被害人,認為曾男超速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3日審理案情,根據事故鑑定結果,「林男駕駛機車,由路外進入車道左轉,未禮讓左後方直行車先行;曾男駕駛垃圾車,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有超速行駛情況,導致其遇狀況煞閃不及,同為肇事原因」,認為曾、林2人各有50%過失責任,判處台中環保局須賠償林妻及其子女共157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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