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柯姓男子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以假檢警真詐騙手法,佯稱檢察官以該帳戶詐騙鄒姓女子102萬元得逞,柯事後被依詐欺罪判有處有期徒刑1年6月定讞;鄒女提出侵權賠償,要求柯男賠償被騙款項,柯喊冤也是被害人,法院判決他必須賠償該款項,在服獄的柯男表示,出獄再賺錢來還。
柯姓男子於202年1月13日將其申辦花旗銀行新興分行帳號,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4 分許及同月14日10時許致鄒姓女子,假冒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組偵查一隊隊長「陳國梁」、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檢察官
「林俊廷」等人,佯稱原告因涉及金管會「光華案」之詐欺案件,須匯款以確認帳戶資金來源云云,指示鄒女前往某超商領取其所傳真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假公文1張,並匯款至柯男帳戶內。
致鄒女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4日12時44分許,臨櫃匯款新台幣120萬元柯男戶頭,其中18萬元未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警方破獲後還給鄒女;柯男事後被法官認定與是詐騙集團成員,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鄒女事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柯賠償102萬元。法官審理,柯男自被害人道歉,表示自己也是被害人,現在無力還款,等出獄賺錢再還,法官判他還賠償鄒10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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