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工人去年7月受雇於某汙水工程公司在桃園市蘆竹區進行汙水工程,林卻在緊鄰道路工地內公然露鳥且上下套弄,公司人員發現後報警究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7月間在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受雇施作汙水管線工程,該工地緊鄰道路,且未設圍籬與圍牆,林男竟公然露鳥且上下套弄生殖器供人觀覽,後經公司人員發現,並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施工影像系統錄下畫面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林犯行明確,審結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8歲的林姓男子去年7月22日下午2時許,在蘆竹區中正路上受雇於某汙水管線工程,該工地緊鄰道路且四周無圍籬,工地旁設有監視器,一般民眾路過都能登入觀看工地內情形,林男當天竟無視路人可能會察覺,公然面對監視器露鳥,徒手上下套弄並撫摸生殖器,後經人提醒,工地內其他工人察覺回報公司,經調閱監視畫面報警提告。
林男祥在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檢方根據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佐證,偵結依公然猥褻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查出,林無視工地旁設有監視器,一般民眾均可隨時觀看,林在該處對監視錄影系統裸露生殖器,並徒手套弄撫摸之動作,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其裸露生殖器、以手套弄撫摸之舉,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
法官認為,林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審酌林男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工地內監視錄影系統前,公然裸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審結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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