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2個月內二度酒駕,檢方為此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但被法官駁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曾姓男子今年3月因酒駕被逮,豈料,判決出爐前、同年5月竟再度酒駕;前案被依法判刑2月、緩刑2年,後案則被判刑3月、併科罰金1萬。桃園地檢署認為,曾男2月內二度酒駕,有執行刑罰必要,故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不過,高院認為,曾男前案判決出爐前,不知會獲得緩刑,且期間內未再犯其他刑案,因此若是撤銷前案緩刑,曾男將入獄服刑,對其未免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抗告。
判決指出,曾男(42歲)今年3月間喝完枸杞酒後騎車遭逮,法官認為其犯後坦承不諱,本次酒駕未釀上亡,態度尚佳且無前科,今年5月19日依法將他判刑3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4萬。怎料,前案判決出爐前、今年5月12日,曾男喝完啤酒後,仍騎車上路,再度酒駕遭逮。法院於今年6月21日依法將曾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18萬;併科罰金1萬、得服勞役10日。
桃園地檢署認為,曾男2月內二度酒駕,可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宣告,有必要執行刑罰。
一審桃園地院勘驗相關事證,認為尚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故駁回。事後,桃園地檢署提抗告,主張曾男酒駕被逮後仍一再酒駕,犯下同罪,危害社會,足見曾男惡性重大、不知悔改,非偶發犯罪。
二審高院認為,曾男確實有在緩刑期間再度犯罪,不過有鑑於現今刑罰目的,除了為制裁不法外,還有教育、教化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意義,若不加以審酌各案實際行為時間點、具體情節,一律撤銷緩刑,恐有違法比例原則。
高院指出,曾男雖是2月內二度酒駕,但他在前案判決出爐前,不知自己會獲得緩刑,此舉與已獲緩刑、仍再度犯案的人有別,再加上他已支付公庫4萬元,緩刑宣告期間內未再犯其他刑案,若撤銷前案緩刑,曾男將入監執行,對其未免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檢方僅提出前案、後案判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緩刑對曾男無效,因此日前駁回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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