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腳踏車「轉彎前沒示意」 男被撞成植物人再遭起訴

▲▼ 單車,自行車,騎車,腳踏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騎腳踏車被撞成植物人,事故鑑定報告認為,腳踏車突然轉彎是肇事原因。(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70歲鄭姓男子日前在家附近騎腳踏車時,被後方機車騎士撞上,2人都跌倒受傷,鄭男傷勢嚴重,成了植物人,家人怒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涉嫌過失傷害,但檢察官送請事故鑑定2次,都認定鄭男騎腳踏車轉彎前,沒有做出任何示意動作,才是肇事原因,台北地檢署13日處分不起訴騎士,反依過失傷害起訴已臥床的鄭男。

腳踏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被歸類為「慢車」的一種,「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另外根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入口網站介紹,自行車騎士應以手勢告知即將變換行進方向,平行伸出右手為右轉彎、平行伸出左手為左轉彎、左臂向下垂伸為減速或停車。

▲▼騎乘腳踏車轉彎前應示意動向。(圖/翻攝交通安全入口網)

▲騎乘腳踏車轉彎前,應對其他用路人示意動向。(圖/翻攝交通安全入口網)

9月16日晚上9點左右,鄭男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63巷口附近時突然左轉,後方年約20歲郭姓男子騎機車迎面撞上,2人都傷勢嚴重,郭男臉部骨折、四肢擦傷,醫治後現無大礙,鄭男則是因為顱內出血、第2節頸椎骨折,送醫急救後仍呈現植物人狀況。

鄭家屬遭逢變故,憤而控告郭男沒注意前方狀況,涉嫌過失傷害,郭男也反控鄭男,原本檢察官安排雙方調解,郭男也誠意希望賠錢,但鄭男臥床所需醫療費用過於龐大而破局。

檢察官將事故現場圖以及路口監視器等事證,送請交通事故鑑定1次,並經覆議後確認,後方機車騎士沒有超速等違規情形,反而是腳踏車轉彎前,沒有做出任何示意動作,甚至沒有回頭查看後方來車,就突然偏移行車方向,是這起車禍的肇事原因,檢察官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將鄭男起訴,郭男則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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