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若有受扶養的眷屬時可加給10%,最多加20%,扶養眷屬包括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無工作收入父母為扶養眷屬。
現行規定,失業者若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加給能申請加領 10%,最多可加 20%,但「就業保險法」並未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
立法院會14日通過修法,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三讀條文明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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