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譽/擅闖異性更衣室除了道德責難還有哪些罪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8/10開始,游泳池全面開放,但禁止淋浴、不開放烤箱、水療設施等。入池有人數限制,池內必須保持距離,一上岸就要馬上戴口罩。圖為新北市板橋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現況。(圖/記者湯興漢攝)

▲擅闖異性更衣室,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圖/記者湯興漢攝)

前陣子新聞報導,一名男子與男童進入運動場中的女子更衣室,造成更衣女子恐慌,甚至報警處理;其中男童部分,法院判決原告(即女童家長)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為敗訴。那麼若是成年男子闖入女子更衣室時,又是怎樣呢?一般遇到這種狀況,被窺看的人在報警處理時,多想到是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及觸犯《刑法》強制猥褻罪。

更衣室單純凝視、窺視的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條規定的內容可發現,《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的行為,是在於行為人未經同意而接觸、觸碰他人的身體。倘若單純以眼神、視線注視對方,並不屬於《性騷擾防治法》要處罰的對象。

至於《刑法》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在審理時,一向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為了滿足性慾(這種內心的想法顯現於外可能是摩擦性器或撫摸對方身體等動作),及以強制的手段為猥褻行為。因此,倘若僅單純進入更衣室,並未顯現出彰顯於外的猥褻行為,或者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也不會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

然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對於闖入更衣室窺看的行為,仍可報警請求轄區員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以工具窺視、紀錄的行為

如果今天行為人進入更衣室後,又持器材、設備來窺視或紀錄,依據《刑法》第351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一旦行為人使用器材、設備來窺視、紀錄他人隱私部位或非公開之活動,便可以《刑法》妨害秘密罪來論罪。

前述的男童案例,因為以男童的年紀尚無性別意識,自然不會有故意窺視或者滿足性欲的意思,加上刑事法律處罰對象,原則上只針對年滿18歲之人來處罰,所以未對男童加以處罰。但一般成年男子若以為隨意闖入他人更衣空間,只要說聲對不起便可以全身而退,那可就大錯特錯了,下次進入公共更衣室前,一定要張大眼睛看清楚。(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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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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