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色師校內與女學生3次性愛 法官判他3年6月還賠156萬元

▲國中男師被控在任職校園內,與13歲女學生發生3次性愛,台南地院合併判他3年6月徒刑外,民事判他共賠女學生及其父母共156萬元。(圖/記者林悅攝)

▲國中男師被控在任職校園內,與13歲女學生發生3次性愛,台南地院合併判他3年6月徒刑外,民事判他共賠女學生及其父母共156萬元。(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在南部地區一所國中擔任體育老師的男子,因代理班導師,與13歲女國中生發生師生畸戀,2020年涉嫌利用清晨上課前與午休時間,在校內音控室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台南地院依3項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
另需賠女學生及其父母共156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男師在國中擔任體育老師,並代理女學生班上的導師工作,與13歲女學生頻繁相處下,竟日久生情發展出師生畸戀。男師明知女學生未成年,性觀念尚未成熟,竟先後於2020年10月30日中午、2020年11月初某日清晨6時許與2020年11月20日清晨6時許,三度在該校內一處場館音控室,誘引女學生同意跟他發生性關係。因女學生的母親發現女兒拿的不是父母提供的手機,詢問女兒及查看手機內與男師對話內容,才發現此事,家長通報校方與警方追查,才讓男師誘淫女學生的驚人內幕曝光。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痛批被告已30餘歲,身為人師且有妻室,竟與年少女學生交往不僅逾越師生倫理,且為滿足自己色慾,竟大膽利用上課前與午休時間在校園內與女學生性交,行為惡性不輕、更對女學生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雖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有積極面對罪責的誠意,但在未與女學生及其家長達成和解、彌補傷害,依3項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各判刑3年1月,合併應執行3年6月。

此外,女學生與其父母也向該名被告男師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審酌後判男師須賠償80萬元給女學生,並各賠38萬元給女學生的父母,合計156萬元,本案刑事部分已上訴二審,民事部分還可上訴。

據了解,管轄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此案在發生後1個月內,已完成案子通報與調查,並通告全國各縣市教育單位將該名男師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再進用教職。該男師案發後已離開教職,轉到民間公司上班。而女學生部分,家長基於保護孩子的立場,已讓女兒轉換學習環境,由社工持續追蹤輔導。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