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持刀追砍釣客,害他落海死亡,殺人罪判刑11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漁民洪義文,2017年間在北門鯤江溝附近捕魚時,膠筏遭黃姓釣客的釣魚線勾到,2人爆發衝突,洪男竟持菜刀追砍釣客,以致釣客落海,遺體3天後才被發現。一審將洪男判刑4年、二審改判2年10月,但更一審改認定為「殺人罪」判刑1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居住在蚵寮北門58號鯤江溝水閘門出口,平時駕駛膠筏由鯤江溝行駛通過水閘門出港,以捕撈鰻苗維生。案發於2017年1月5日,晚間7點45分許,黃姓、溫姓兩名釣客前往北門58號鯤江溝排水閘門出口附近堤防釣魚。洪男正好駕駛膠筏經過釣線,膠筏勾住釣魚線。
黃男不滿釣線遭勾,向膠筏丟擲石頭,並與膠筏上的洪男起了口角。洪男氣不過,停下膠筏,取出平時作為割斷漁網所用之菜刀,衝上堤防追砍黃男。黃男為了閃避,躲進堤防邊擋泥牆下緣基座、寬度僅56至23公分之窄徑,洪男還叫囂稱:「好膽你給我起來,我要砍死你。」,並在擋泥牆上方平台對黃男繼續叫囂;洪男最後抓起地上的玻璃空瓶,朝黃男丟擲,黃男躲無可躲,終於落水。
洪男忿忿離去,落水的黃男始終沒有浮出水面,遺體一直到3天後,才在距離落水處1.5公里處被人發現。檢方偵辦後,認為洪男的行為逼死人,因此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洪男否認具有殺人故意,辯稱當時只是恐嚇、嚇嚇對方而以,並無致他於死的意圖。一審法院認為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未遂罪」,判刑4年,上訴二審後,認定僅犯「強制未遂罪」,判刑2年10月。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又做出不同認定。
更一審改認定他持刀揮砍、叫囂、將死者逼入擋泥牆,最後更丟擲空瓶,全都是基於同一個殺人犯意;甚至死者落水後,洪男也不為任何救助即離開現場,也是基於同一犯意,全都為致人於死的意圖。故更一審改依照殺人罪,將他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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