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徐姓男子以15萬元購入非制式衝鋒槍與子彈,去年10月間開車上路遭員警盤查,員警眼尖發現要求查看,打開副駕駛座取槍時,徐男趁隙開車逃逸,事後控訴員警違法搜槍。(示意圖/記者邱中岳攝,與本新聞無關)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徐姓男子事業生存遊戲玩家向身分不詳男子以15萬元購入非制式衝鋒槍與13發子彈,去年10月間開車上路時被員警盤查,曾任軍械士的員警發現副駕駛座下有長槍,要求徐出示槍枝查看,員警趁徐走向駕駛座取槍時,先一步打開副駕駛座取出非制式衝鋒槍,但徐趁隙踩油門逃逸,事後被警查獲後反控員警違法搜索;法官認為,邱員雖屬違法搜索,但第一線員警盤查槍械有其危險性,非事後審判者審查時所能比擬,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姓男子去年8月某日在不詳地點向身分不詳人士以15萬元價格購入非制式衝鋒槍與13顆子彈,去年10月29日晚間8時40分許,開車行經桃園市大溪區某模型槍店,因徐違規停車,巡邏員警上前盤查,徐疑似神情緊張,其中邱姓員警察覺副駕駛座前有長槍,要求徐取槍供盤查。
員警詢問徐「可以看一下嗎?」徐直接朝駕駛座走,邱員命其「不要去駕駛座」,徐則冷回「沒駕駛座怎麼開?」並開車門還發動引擎,邱則開起副駕駛座車門伸手取槍,徐則瞬間猛踩油門逃逸,現場留下邱員手上的衝鋒槍與子彈,警方事後根據車號查出徐男身分,通知到案後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將徐移送檢方偵辦,但徐卻反控邱姓員警違法搜索。
檢方複訊時,根據邱姓員警密錄器畫面,可見副駕駛座腳踏墊處放有1把黑色槍枝,邱員詢問徐這是什麼?徐則回覆是「BB槍」,邱員進一步詢問「可以看一下嗎」,徐則未置可否往駕駛座走去,張姓員警向徐說「不要去駕駛座」,被告回覆「沒駕駛座,我怎麼開」,隨即持鑰匙開啟車門,坐入駕駛座內並發動引擎,張姓員警立即要求徐下車不要發動引擎,邱姓員警則開啟副駕駛座車門,伸手拿起腳踏墊上之槍枝,徐隨即駕車逃離,檢方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罪嫌將徐起訴,徐事後則反控邱姓員警違法搜索。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警察開啟副駕駛座車門之行為,屬於刑事訴訟法所稱搜索行為,發現犯罪嫌疑人或得扣押之物為目的,進入私人有合理隱私期待之場域,即為搜索。本案未讓徐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徐也強調「不同意警察開他車門」,也不符同意搜索,警方是違法搜索。
法官審酌,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被告進行盤查並透過車窗檢查車輛,符合「一目瞭然法則」,若在目視可及範圍內發現犯罪,即得作進一步搜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規定進行扣押,本案不應將警員之行為定性為搜索等語;警員在盤查過程中發現有槍砲犯罪嫌疑,其危險性及急迫性即大幅升高,必須在極短時間內掌握情況,判斷對象嫌疑程度及危險性高低,其壓力甚大,非事後立於審判者之角度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所能比擬。第一線執勤警員在判斷是否發動搜索、符合搜索要件時,應容許其有較大判斷餘地。
此外,法官根據邱姓員警作證,徐男當時神情不自然且有點緊張,他在軍中服役6年期間曾擔任軍械士之經驗,槍枝光澤、樣式與一般BB槍不同,當下就判斷「應該是有殺傷力的槍枝」。法官根據刑事局驗出該非制式衝鋒槍確有殺傷力,且邱員依其經驗、盤查情狀與槍枝外觀,客觀上有合理事證足對徐產生槍砲犯懷疑,法官審結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判處徐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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