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近年來數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社會震撼,凸顯行政院及司法院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機制的執行未盡周妥,影響受監護處分人復歸社會的機會,監察院1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的提案,促請行政院偕同司法院並督同所屬注意檢討改進。
擁有美國大學物理博士學歷的李姓嫌犯,2011年前聖誕夜在板橋騎樓縱火,險些釀出人命,經監護處分5年返家,2019年7月竟又再次縱火,該案讓政府現行監護處分相關制度是否需要改進,受到討論。
王幼玲、高涌誠16日上午召開「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調查結果記者會。
王幼玲說,《刑法》第19條、第87條規定,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可以不罰或減刑者,如果有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可以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
王幼玲表示,監察院為了解監護處分執行現況,偕同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國家人權委員會人員及學者專家,履勘2個矯正機關、10所醫療院所,並訪談26位監護處分人。
王幼玲發現,每年約有200位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其中涉竊盜罪者約佔3成,有近5成監護處分時間為1年;有些精神醫院拒收非精神醫療標的的反社會人格,無精神症狀者,使得要跨區安置,不利出院後追蹤回診。
另外,受監護處分者行動受限,不能外出、外宿,治療模式的多樣性有所侷限,加上缺乏社區復健的轉銜機制,都不利於復歸社會。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召開「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調查結果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王幼玲表示,有關執行監護處分時點,概括刑前約為33.64%,刑後約為66.36%,且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監護處分。使執行監護處分時間點出現空窗期,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的醫療。
王幼玲認為,如果各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常會被當庭釋放,或者假釋期滿之後才進行監護處分,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社會焦慮,行政院應該會同司法院研議嚴重精神病犯鑑定、治療及偵審時機之掌握等適當配套機制,才能有效提升社會安全並保障精神病患的就審權益及健康人權。
王幼玲指出,近5年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共計863件,每年約有200餘件,其中涉犯竊盜罪共計297件為最多,約占3成,暴力犯罪案件則有181件,根據監察院履勘監護處分執行醫療院所的精神病房統計,患有思覺失調症占5至7成,智能障礙者也有將近1成。
王幼玲說,監護處分的性質,有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的意旨,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的規範,同時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合併評估醫療效果,司法單位宜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對受處分人進行長期的調查追蹤。
王幼玲認為,法務部日前啟動刑法保安處分修正案,將延長監護期間,無次數限制,應避免以治療為由,但長期拘束合併精神病犯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做多元處遇、彈性與跨領域合作的規劃,並審慎評估使用合適的方法。
王幼玲強調,對於近來發生數起疑似精神障礙者重大治安事件,政府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
王幼玲也說,對經過長時間監護處分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的被治療者,行政院如何規劃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要儘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作法,進行社會溝通對話,尋找共識,取得人權與社會安全風險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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