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湯景華打官司敗訴後,到對方家樓下縱火燒機車,火勢延燒後造成6人死亡。湯景華4度遭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卻限縮兩公約法的解釋,「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不能判處死刑,故將湯景華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此見解有疑,提出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16日駁回非常上訴。
湯景華(54歲)2014年4月間與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將雨傘攜入遭店家制止,雙方囗角;湯男最後與店內出聲制止的翁姓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鬧進法院,官司2年後湯男敗訴確定。湯男由判決書得知翁男家地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處騎樓縱火燒機車,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燒死,翁男則因為正在當兵而逃過一劫。
一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將湯景華判處死刑,案件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7月間限縮《兩公約法》,「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外界稱兩公約法)規定,所犯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已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的適用範圍。而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湯景華既係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殺人,……,不能科處死刑。」最後將湯景華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對此,最高檢察署於9月間針對本案提出非常上訴,並聲請大法庭解釋。檢察總長江惠民受訪時指出,《兩公約法》中「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我國法,是否應排除行為人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也就是,我國法院對於基於間接故意犯殺人罪且情節重大的被告,得否判處死刑?他強調,「間接故意」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本案所涉的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先前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故認為本案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判決並無違誤,非常上訴引用英美法之故意概念,套用於《兩公約法》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或聯合國補充解釋提到的「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有欠允當,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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