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好心出借廁所也有事!她落地窗當門直接撞 喊告慘被打臉

▲桃園市何姓婦人今年4月間中午借用星巴克桃園市某分店廁所,離去時誤認落地窗為出入口而誤撞,導致臉部與鼻子等處受傷,事後控告業者過失傷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何姓婦人借用星巴克桃園市某分店廁所,離去時誤認落地窗為出入口而誤撞,導致臉部與鼻子等處受傷,事後控告業者過失傷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何姓婦人今年4月間在星巴克桃園市某分店借用廁所,離去時誤認落地窗為出入口直接撞上,導致臉部、鼻子等處有挫傷與擦傷等傷勢,怒告業者過失傷害;何姓業者則喊冤,否認有過失傷害等犯行。檢方勘查發現,店內落地窗四周均有明顯支撐玻璃之黑色門框,客觀上應明顯足以辨識並非出入口,告訴人顯未循其進入店內之動線離去,不能任意推由他人負責,偵結予以何姓經理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根據何姓婦人指控,今年4月20日中午在桃園市桃園區某家星巴克分店借用廁所,離去時誤認落地窗為出入口撞上,整個頭部撞上落地窗,導致臉部、鼻子等處有擦挫傷與瘀傷等傷勢,何婦認為店家何姓經理沒在1樓出入口旁落地窗設置醒目標誌,導致她誤撞受傷,對何姓經理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何姓經理在檢方複訊時否認犯行,檢方勘驗星巴克監視器畫面分析,何婦離開時確實是以臉部直接撞擊星巴克門市落地窗,導致臉部與鼻子等處受傷,現場照片顯示落地窗並未裝設任何門把,四周有明顯支撐玻璃牆面的黑色門框,旁邊還擺放數張餐桌、椅子,客觀上足以辨識並非出入口。

檢方審酌,根據店內陳設並非毫無警示作用,何婦並未依循進入店內之動線離去。檢方認為,日常生活環境存在各種風險,若疏於日常風險自我承當風險,當屬對已義務之違反,難認星巴克店內設置、管理有何疏失;此外,何姓店經理非星巴克實際行為人,案發時亦未在場,並無事實上監督之可能,無法僅因偶發結果,直接認定經理業務與何婦受傷有因果關係,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何有上開犯行,偵結予以何姓經理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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