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一杯飲料的代價很大。(示意圖)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22歲林姓男子在台北市一間飲料店擔任店員,結果他免費請朋友喝一杯飲料,被老闆發現提告,賠償對方4萬元達成和解。法官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林男2020年8月開始上班,在同年9月30日凌晨1時41分許,取用店內材料製作一杯飲料後,給一名男性友人和一名女性友人飲用,而未收取費用。
老闆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因此報警處理。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雖享有員工餐福利,但提供給親友的餐點,仍需支付餐點的8.5折費用。林男辯稱,該杯飲料他是依照員工餐規定要做給自己,只是先給朋友喝,朋友喝不完時才由他喝。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念犯後終能勇於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4萬元達成和解,因此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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